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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é par 陶赟

“政府是很下作,非常之下作”。我讲这句话是希望挺薛的朋友也有耐心看完这篇短文。

 

在国内自由派舆论普遍批判政府(大家都骂,不会缺我一个)的情况下,我只希望冷静地提出一些其他看法供大家参考。

 

这里分两种假设来分析,一假设薛“嫖娼”是事实,即使政府做了局;二假设薛是被陷害的,他根本没有嫖娼,而是“屈打成招”的。

 

首先假设“嫖娼”是法律事实,即薛的确违法了。

虽然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定议员”,但以薛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他说倡导的理念,称之为“民间议员”不为过吧?而且还是“国会”级别的。因此以“国会议员”的操守评估他应该算是公允的。设想一下,如果是嫖娼为非法的民主国家之国会议员在“嫖娼”时被抓坐实罪名,会是什么结果呢?恐怕公众乃至该议员所属党派也不能以“私德”搪塞过去吧。即使薛的确不是公职人员,但作为公知或民主派的重要意见领袖之一,以公职人员或超越公职人员的私德要求自己也应该是一种公众责任吧。况且有那么多以各种理由被抓的公民,为什么政府不以同样手段操作呢?人家对自己要求高,没有给政府这个把柄啊。

 

其次,如果说“嫖娼”是政府陷害,即薛没有违法。

那么他为什么要自己承认呢?如果出镜的不是替身的话,那就是薛经不起“酷刑逼供”被迫招了。这里有两种可能,一是“酷刑”太酷,非人所能承受,但是仔细推敲,好像不太可能吧,他是一个美国公民,仅仅因为“嫖娼”这么点事就加之“无法承受的酷刑”,中国政府将如何对美国政府交代呢?况且以薛的身份和知名度,即使是轻微程度的“酷刑”也不太可能,因为毕竟“嫖娼”不是什么大的罪,总要放他回美国的,难道要他回美国以后反戈一击?这样的损失太大了,政府没那么傻。二是政府掌握了说服他的其他手段或更严重的罪名,而其他手段或罪名对政府而言也有一定的代价,所以双方妥协达成“嫖娼罪”认同。

 

其实,无论哪种假设,政府要警告其他大V的,普通老百姓是看不出来,因为大家没有和这个体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既没有从这个体制得到什么好处,也不会有什么把柄在政府手里。但是大V们可不同,能在中国能当上大V的,和体制不可能没有一点关系,没有“原罪”的概率几乎为零。而不少人居然反过来“反政府”,无论其用心如何,在政府看来都是“很生气的”:“你靠我吃饭,靠我发达,居然还来骂我? 

 

以上原因,应当会使很多大V收敛一点,但未必是坏事,一个成熟的公民社会并不需要依靠大V(尤其是经济界)来充当意见领袖,因为公民尤其是知识阶层的公民应当有自己独立的思考能力和人格,也应该有发言勇气。萨特的去世宣告了法国知识分子时代的终结,但却是法国公民社会真正的开始。

 

政府虽然有能力让大V们禁声,但无法阻挡公民社会的成熟进程,因为人类对自由的追求从来不会结束。

 

最后,无论薛或其他人私德如何,说得对的言论我都支持,品德再高洁的人之错误言论,我也反对。私德虽然与言论无关,但的确与公信力有关,无论大小。即使政府是很下作,非常之下作,但这不是我们降低私德标准的理由,而是提升各人全方位品质底线的自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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