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议题新思维 : 反恐与自由 陶赟
今日巴黎正有百万人游行来表达自由对恐怖主义的顽强,我没有去参加游行,而用一篇反恐政策研究文章来进行更务实的反思,这符合我的行事原则,但在我的未来国家政策系列论文中,把反恐作为开篇是很令人沮丧的,因为原先准备讲教育政策(教育在我看来是最优先的公共政策),但在了解法国、西方世界和中文领域的关于本次袭击事件的诸多评论之后,我觉得非常有必要用反恐政策作为开篇,原因有三 :
一、在可预见的未来,是反恐而不是传统上的战争成为未来相当长时期的国家安全问题,相对西方人,中国人对反恐的敏感度和知识还远远不够,处于非常危险的无意识和无认识状态,有必要及早警醒;
二、目前西方国家虽然对恐怖主义的打击有些成效,但他们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不仅和现有民主制度的弊端有关,也和西方文明自身的局限性有关,有必要彻底反省现行政策;
三、反恐,目前主要是针对伊斯兰恐怖主义,是对公共政策务实与否(不装逼)绝好的试金石,以此开篇可以用实例来诠释笔者这个公共政策研究系列的首要原则:务实。
文章的核心思想来源于我的法语版同主题政论,但我会以普世通用性为原则,另加本土化分析,主要针对西方现状和2022之后的中国展望。当然,要在一篇万字的通俗文章中完成对反恐的基本政策探讨还是需要好好安排内容的,本文分以下几个部分:
一、 恐怖主义的基本知识。
二、 西方反恐的经验 : 美英法德。
三、 现行反恐政策的若干核心问题:相关法学研究、伊斯兰主义、言论自由(含学术自由)和政治正确
四、 以言论自由为根本手段的反恐政策
五、 反恐相关政策:世俗化、移民和社会融入、社会平等和正义、教育
本文所指恐怖主义不包括国家行为的恐怖活动。
一、 恐怖主义的基本知识。
首先简单回顾一下现代恐怖主义的发展历史。
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恐怖主义起源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派恐怖专政,我本人并不认同这个观点,因为大革命的恐怖是以极端政治手段来实现革命者理想状态的民主和自由,其专政的对象是反革命分子,尽管有无辜者,但其动机不是对民主制度的打击,而是维护,而且大革命中的镇压都是经过立法和司法程序的,这两点和其他恐怖主义完全不同。所以我更倾向于以19世纪末的无政府主义为现代恐怖主义之起源,这是第一波,其攻击对象是现体制成员,甚至会严格避免平民的伤亡,相当自律,他们到二战前基本消失了。第二波是反殖民和独立运动的恐怖主义,其攻击对象也是现体制成员,但已经不在意避免平民的伤亡,其主要活动在独立诉求完成后就消失了,比如犹太复国主义,因为这是任务型的恐怖主义,其目的不是恐怖,而是独立,恐怖行动只是手段。所以,虽然以独立为名的恐怖主义不是当今的主流,但只要有独立或分离运动存在,其恐怖运动始终在活跃,比如前几年的西班牙分离运动埃塔,北爱尔兰共和军等,以及现在和以后的疆独(他们融合分离主义和伊斯兰主义)或其他。第三波是60-70年代盛行的极左恐怖运动,比如意大利,德国的红军旅,主要攻击西方民主国家现行体制,以攻击官员为主,不考虑平民伤亡,这是左派意识形态指导的“浪漫主义”恐怖行动,因此随着左翼共产主义幻想的破产迅速消亡,自苏东欧剧变后基本不再活动了。第四波就是持续到现在并将长期活跃的伊斯兰恐怖主义,公众往往以911事件为该类型恐怖主义为兴盛的起点,但实际上应当从1979年伊朗革命开始算起。这第四波宗教恐怖主义无论是在伤害性、涉及范围、群众基础、残酷性、突发性、持续性等所有方面都远远超过前三波,完全不在一个级别,而且主要以平民为目标。本文的研究和政策主要就是针对这波宗教极端主义指导下的恐怖主义。当然,前三波尤其是第三波极左恐怖主义的斗争经验也非常值得借鉴。
其次简要讲讲何为恐怖主义。
学术界对恐怖主义有多种定义,我就不进行理论化探讨了,仅在他们研究的基础上加上我自己的看法和时代特征,一般有以下几个共性:一有明确的意识形态(含宗教信仰)作为精神支柱,这是其首要动力;二以大规模严重破坏公共秩序为主要手段,包括大规模杀伤性的暴力和非暴力(比如恐吓、网络袭击等),恐怖袭击要制造足够的震撼性恐惧;三无差别袭击,包括官员、军人、平民等无辜者,即任何人都会成为恐怖袭击的目标,这是恐怖行动和战争以及犯罪的显著区别;四有组织有预谋的袭击,以完成攻击者的预期目标。五大多数恐怖活动是预期以现实战争或政治(常规对抗)手段的对抗会失败而采取的极端措施,这第五点是和第一点意识形态相对应的,因此他们根本目标是对现有制度攻击,今天的伊斯兰恐怖主义的根本目标就是自由民主制度。当然,随着恐怖主义的迅猛发展,会不断有新的特征出现。在实践中,因为恐怖行动显著有别于战争和犯罪,所以在911之后各国都在通过修改和补充现行法律来适应反恐的法律需要,而且也在不断更新中,我会在下文简要介绍美英法德的经验。
最后重点介绍目前最兴盛的伊斯兰恐怖主义。
伊斯兰恐怖主义是以伊斯兰教为精神支柱,以现行自由民主制度为根本攻击目标的恐怖行为。除了上述几个共同特征外,还有以下十大重要特征 :
一、精神力量强大且持续时间很长,从1979年开始算起,迄今已有36年而越发兴旺,没人可以预见它的末日,这远远超过历史上其他恐怖主义,根本原因是宗教性意识形态的力量远远超越了政治性意识形态,只要该宗教极端思想存在,建立在其基础上的恐怖主义就不会消亡。
二、恐怖分子和支持及同情者群体数量庞大,从穆斯林内部到民主国家内部的道德装逼派,可以说遍及全球及社会各界,当然我们相信绝大多数穆斯林不会支持恐怖行动,但由于基数庞大,所以即使是极少数也是非常震撼的数字,比如单单法国反恐部门登记在册须监视的涉恐人员就高达千人,西班牙官方预计欧洲有3000人参加过圣战组织,至于支持和同情者的数目更加庞大,尽管无法统计,但只要看看那些公开网络留言就知道这种恐怖主义是有相当“群众基础”的。这就为恐怖分子提供了源源不断的战斗人员和后备军。
三、强大的经济支持,从本拉登开始,伊斯兰恐怖分子就有足够且源源不断的财力来支持他们的恐怖行动,可以说富可敌国,这不仅支持了人员招募培训,而且也使得装备足够先进,这是以往恐怖组织所没有拥有的实力。
四、更分散隐蔽更强大的全球性组织网络,由于互联网的发达以及穆斯林群体遍及全球,加上民主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尊重,以及 “装逼派”媒体刻意的政治正确,使得其组织发展迅猛且反恐打击无力。本拉登死后,伊斯兰恐怖主义难以想象得迈上了新高峰,就是因为这种去中心化的运作模式裂变成了无数个基地组织。
五、恐怖行动高度追求震撼性,不仅媒体化,而且也同样追求伤亡数字,和以往几波以政治性意识形态主导的恐怖运动不同,伊斯兰恐怖主义不是任务型的,而是存在型的,即恐怖行动不仅是手段,也是目的。因为他们并不认为自己的政治和宗教等目标会因为恐怖活动而达到,但他们要坚持一种信念,所以这样的恐怖活动只要有后备军,就一定会持续下去。而高震撼性就是为了证明这种存在,并以此吸引人和资金,也以此证明人有用,钱也花到位了。可以说这也是一种生存或职业模式。
六、在民主国家实施恐怖攻击的恐怖分子基本上出生在民主国家,并接受该国国民序列教育,为该国公民,不乏高学历者,也有土著居民皈依伊斯兰教的,这就足以说明其旺盛的生命力,也说明整个民主世界要深刻反思现有的教育体系和文化舆论的影响。至少在法国,出了那么多国产恐怖分子,其国民教育无法说是成功的。
七、明暗两条线向民主自由制度进攻。暗线就是非法的恐怖行为,明线就通过舆论,私立宗教学校教育、社会运动、选举、立法等合法的非暴力方式逼迫民主国家逐步弃守自由的底线,比如法国某些地区游泳池按时段分开男女,比如公开在媒体上力挺全身罩袍的合理性,其理由是女性能躲在罩袍后面看男性是一种自我保护方式,还有抗议圣诞节学校安放圣诞老人等西方传统基督教文化象征,又比如公开在巴黎大街上成规模集体礼拜。当然决不能说明线也是恐怖主义,没有足够证据也不能说两者是合作,但民主国家在自由底线上向宗教势力的不断退让足以成为恐怖主义发展的诱因。
八、发展及其迅猛,不仅范围广,而且取得了相当多的历史性突破,比如维吾尔族虽然信奉伊斯兰教,但千年以来也是自由派穆斯林,从未有过全身罩袍之传统,今天居然也有包括坚持全身罩袍的基本教义派兴起,并以私刑执法沙里亚(伊斯兰教法),可以说是伊斯兰运动“国际合作和进攻”的历史性成果。
九、无差别攻击的扩大化,不仅攻击民主国家,也攻击他们认为不够忠诚的穆斯林国家,不仅攻击有关联的目标,也攻击以往几波恐怖主义一般不攻击的目标,比如学校。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说反恐战争也是穆斯林的内战。
十、恐怖分子基本不考虑自身安全,以献身圣战为荣,这就使得恐怖袭击的后果更加严重。
二、 西方反恐的经验教训 :美英法德
笔者不是反恐的实战专家,所以就不详细介绍具体的军方和警方的暴力反恐行动了,我的反恐研究和政策着眼点侧重于反恐和自由以及人权保护之间的合法性研究,还有宗教、社会和文化等非暴力领域的反恐政策。原因有三 : 一是针对真正的宪政法制国家,公权力都要依法行事,反恐行动的合法性就成了现实需要,这方面在中文领域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却是未来国家必须的;二是既然恐怖主义攻击的根本目标就是民主制度,那么因为反恐而导致人权自由的丧失岂不是正满足了恐怖分子的愿望 ? 所以要在两者间寻找一个均衡点;三是一篇主题政论或许可以大致介绍制定公共政策的原则和思路,但不可能细节到全面而具体的措施,而有了方法论,措施自然会有。以后其他主题的公共政策也将按此思路来写。
像美国,英法德等大国有足够的资源、能力和措施去反恐,方法总是有的,关键问题是在民主法制国家,一要有法制和人权,二要考虑舆论和选票,具体的反恐行动必然受到法律和政治层面的制约,比如对人身自由(拘留)、个人隐私(监听)、审讯(酷刑)等保护,所以西方反恐的棘手问题不是行动本身(没有限制的行动效率最高),而是在反恐手段和合法性之间的冲突和平衡,所以本段的重点是反恐立法和司法。当然按我的意见,应该还有社会性的,文化上的反恐,但这个归结于社会自身觉醒,国家应当谨慎干预,而且西方国家基本放弃了这条战线,所以他们没有什么经验好讲。这里我要强调:百万人游行并不是社会性反恐,相反是恐怖袭击要的效果,因为干扰和打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且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总统应当把有效打击作为首选,而不是劳师动众来煽情。
美国
美国是恐怖分子的头号目标,也直接发动了反恐战争,因此它需要在两方面完成合法性 : 一是确定由行政权即总统还是立法权即国会来主导合法性,二是要在侵犯人权和反恐效率之间寻找合法的例外。
基于现实,美国实际上是选择了行政权主导的合法性(行政主导不代表国会没有立法,国会主导也不代表行政没有扩权),原因在于 : 一是美国立国以来都是民主国家,行政权扩充对民主威胁的历史经验不足,比如林肯在内战中的扩权本身就是正面反应,所以比欧洲国家更容易被接受;二是美国反恐直接以战争形式启动,总统作为军事统帅有相当自主权,比如将恐怖分子直接归到军事法院审讯,而不是民事法院即不把恐怖分子当作罪犯;三美国现实政治里行政权和立法权时常不在同一党派,所以如果通过国会立法既复杂又没有效率,扩充总统行政权是一个变通办法,以长期的临时处置来规避立法程序的艰难。
而在人权方面,从实际操作出发,违反人权的审讯不可能避免,包括酷刑,这是现实,而不是基于“圣母理论”的道德或法律批判,这些都是毫无实践经验的幼稚观点,也是不考虑后果的不负责任的意见,从实务出发能做的是:合法化这种违规,这样就可以加以控制,不至于真的“无法无天”。也可以寻找在美国法律管辖权之外的例外,比如位于古巴的关塔纳摩监狱,这在司法上有争议的,但既然有争议也就有了相当自由的处置权。从法学上,我称之为空间维度的例外(相对有时间维度的紧急状态例外而言)。英国也有类似措施,我下面会讲。这种合法化设计的目标其实很清楚 : 超期羁押嫌疑人(法定证据不足无法判决,但事实确信为恐怖分子,也无法释放),有控制的酷刑逼供(牺牲部分人权以换取更多公共利益和生命),这两点严格来说都是违反人权的,批判也足够多,但行之有效。另外,动用商业武装来进行军事行动也是非常重要的规避方法,这个读者在美剧里已经看到很多了。
另外,美国反恐行动中无人机的运用是非常有特点和非常重要的,虽然有很多批判,比如认为无人机就是未判而执行了死刑,而总统就成了法官和陪审的全权代表。但我倒是认为无人机的使用体现了美国反恐战争中的务实精神。因为伊斯兰恐怖分子通常吃透了西方的人权卫士标准,他们往往选择学校、医院、私人住宅隐蔽和作战,可以说哪里有妇女和儿童,哪里就有恐怖分子,一旦反恐不幸导致平民伤亡,他们就有机会出来抬尸抗议,但他们决不承认正是他们自己害死了遇难者。而民主国家的装逼犯们也会出来干嚎以展现自己的道德高尚。所以反恐之最大艰难其实并不在于敌方,而是在民主国家内部。无人机的使用一方面可以避免己方人员的伤亡(攻击躲在平民里的恐怖分子同时要避免平民伤亡是需要用战斗人员的生命做代价的),另一方面可以更接近目标更精确的打击来避免平民伤亡。当然,美国使用无人机也是有严格司法程序的,比如确认目标无法被抓捕。 不过,我个人觉得对无人机合法性的质疑其实只是所有对政府面对恐怖战争时权力增加的质疑的一部分,无人机只是另一个靶子,或者就是对武力本身的控诉;另外无人机只是新战争技术的出现对现有战争法则提出更新的要求。从法学角度出发,其实可以把无人机攻击理解为一种缺席审判后的执行。
美国反恐的问题或者说是困境主要在于 : 一、美国并没有在战争法和犯罪法之间成功找到或创造出第三种法律依据,所以过于依靠总统的行政权,这是临时性的,而缺乏持久性的合法性,而反恐在可预见的未来都不会结束,这就成了矛盾;二、相对欧洲国家,美国非常崇尚个人自由,因此公权力以反恐为名对个人自由的侵犯,比如监听等,都会引起民众相当强烈的反弹。
英国
如果说美国是粗旷的牛仔风格(总统扩权),英国则是狡猾的绅士风格,即通过国会主导的立法来完成反恐之合法性。也可以这么说美国主要是接受违规和例外,而英国是合法化违规和例外。比如大伦敦区的Belmarsh监狱自911以后就相当于美国的关塔纳摩。因为英国是议会制,由多数党执政,所以通过立法来解决反恐的合法性比美国容易,而且英国受到欧洲人权法院的管辖,所以在其法律程序中时刻注意和欧洲人权条款的关系。
英国修改法律的范围也比美国广,同时可以在审判中根据判决回过来修改法律,这就是说英国的法院也在反恐立法中扮演重要角色,它会在现行法律条文和实际反恐措施之间寻找切合点和空白点,因为最终是法院审判,所以它可以从审判角度出发提出立法意见以达到反恐目的。
英国反恐立法还有两个特点:一是反恐权力通过立法而逐步增大,人权标准变成最高侵犯度标准,即用足可以不算“侵犯”人权的标准。 反恐法案包括了移民法,拘禁和审讯,金融控制等,是一套全面的法律。我认为是“天真”的民主制度面对恐怖主义现实越来越成熟的表现。二是反恐立法的例外规则,首先英国本身就有法律两元性的传统,比如前殖民地法律的人权要求比本土的要求低,事实上前殖民地就是一个空间维度的例外。其次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5条规定可以在紧急状态下违反公约规定的人权,英国就通过立法允许而羁押未经审判的犯人。不过近些年来,英国反恐的措施越来越注重人权了,比如减少羁押时间等。
如果从恐怖分子摧毁民主制度的目的来看,英国立法模式要比美国的行政权模式要好,毕竟行政权扩张会负面影响民主。
当然英国通过立法完成违规合法性的方法也有相当弊端,因为这直接导致公权力合法的长期的扩大化,同时违规权力因为立法成功而下放直到基层,导致滥用概率的提高。
德国
德国的反恐立法也体现了高效、严谨和细致的德式工艺。911之后,德国首先全面升级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和范围,不再认为是零散的个体恐怖袭击的数量和,而是在伊斯兰基本教义指导下组织严密的集体恐怖行动。2001年9月19日就出台了第一套全面反恐法案,核心是惩罚。接着在次年1月就出台第二套反恐法案,核心是预防。德国反恐立法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于德国过往历史,基本法对自由的保护尤甚其他国家,所以特别重视反恐和人权自由之间的平衡,始终贯彻比例原则。
二、通过增加刑法条款来扩大对恐怖分子的定义和打击范围, 随恐怖行动而成比例上升打击力度。
三、废除纯宗教信仰的协会登记属性(文化可以,信仰不可以),以防止伊斯兰极端主义。这个细节很不错。
四、反恐中“必要的侵权”比如电话监听和数据收集等,不是由行政也不是由司法权(法官)来监管,而是直接由立法权(国会特别委员会)来监管,这既是人民代表监督政府行为,也是侵权直接合法化的方式,同时用委员会机动而灵活的审查规避了古板的法律框架。
五、在反恐条件下对个人自由进行重新定义并纳入集体自由之中,这从法理上把集体安全优先于个人自由,使得因反恐而侵权获得了合法性。
法国
从历史来看,法国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并不坚决,这不是说法国军警能力差,而是反恐政策的指导有严重问题,军警当局是执行机构,听命于受到行政当局。而行政当局曾长期纵容恐怖分子,自然也会导致反恐能力下降,这是非常非常值得反思的。
简单回顾法国反恐政策走过四个不断强化的阶段: 一 执行到80年代早期的“避难”理论,核心要点是只要恐怖分子不攻击法国利益比如法国公民,法国就不在其领土上打击恐怖分子,所以法国就成了恐怖分子的避难所,我称之为面对恐怖分子的“绥靖政策”。这种政策选择或许和以下两个因素有关: 80年代法国由左派执政,而当时是极左恐怖分子为主流;恐怖运动的持续性和政府任期的时间差(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种姑息养奸的做法结局和二战被纳粹德国占领是一样,法国终有一天会成为目标。二“避难”政策失败后,法国反恐政策全面转型,但这种转型相当缓慢和渐进,因为长期做鸵鸟,反恐的打击能力是不足的,所以首先强化的是谈判和妥协能力作为过渡政策,即“从避难到协调”。三在建立相关的反恐打击机构之后,政策“从协调到消灭”。四最终就是现在执行的政策,“从打击到预防”,后者也体现在法国国防部年度报告里。
在具体司法操作上,法国反恐策略是紧紧围绕特殊刑事审判系统(不是原先针对普通犯罪的刑事系统)而开展,是检控、调查、审判一体化的行动模式,这是其他西方国家没有的,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法官、警察和情报机构组成一个团队共同完成从证据收集到审判的全过程。这里有被人权组织批判的“未审先决”的司法不公,因为法官参与了“搜罗罪名”的过程。但鉴于恐怖活动的严重后果,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二、为了惩罚和威慑恐怖分子,法国在刑法里不断根据形势需要加入新的罪名。
三、特殊的审讯制度比如无律师在场或技术性阻挠律师辩护行为,又如延长羁押时间,有比如法官在操作中可以在并不特别充分的证据上就判决或者非常谨慎地释放嫌疑犯。
四、审判程序集中在巴黎。
这些贯彻了预防为主的指导原则,也算行之有效,但也屡遭人权组织批判。而且这套逻辑也符合法国人“开技术性后门”的习俗: 采用人为可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方式绕过严格的法律来强化反恐力度。不过值得强调的是,这种人为操作是建立在法国法官长期值得信赖的职业操守和品质上的,没有这种传统基础,那滥权就是铺天盖地了。
三、 现行反恐政策的若干核心问题:相关法学研究、伊斯兰主义、言论自由(含学术自由)和政治正确
本段的每个议题都非常宏大,我就简要罗列重点思路,便于读者了解全貌,而不展开细节讨论。
法学
法学方面主要就是在反恐效率和人权自由保护之间如何均衡。因为不考虑人权,反恐效率自然可以非常高效,而如果完全按人权标准执行,那恐怖袭击可能要马上暴增。主要有以下几个着眼点:
一、恐怖行动不同于战争和犯罪,也是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模式,所以战争法和刑法其实都不能很好的适用。比如恐怖分子不能算战俘,战俘要被羁押到战争结束,而反恐战争不知道何时结束,战斗人员和恐怖分子有不同的动机,被俘后权利也不同。恐怖分子也不是罪犯,因为罪犯理应被抓捕经审判后定罪,不能未审而判为死刑,但对恐怖分子暗杀顺理成章。所以,现有法律体系无法适应这种新形势,无论是行政权扩充,还是立法修补,或司法权操控,其实都是以规避现有法律体系的方式来完成反恐侵权的合法性。宪政国家不能因为反恐就罔顾人权自由,虽然这样束缚了手脚,但不至于沦为公权力无极限国家。所以这就需要更多的智慧来完成反恐法学理论的建构。即侵权也要“依法侵权”。在这个框架内,基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乃至实施对象的例外就成为一种救济方式。
二、在具体操作中,因为反恐形势变化总快于立法程序,所以一般应当采取“先斩后奏”方式 : 即出于实际需要,“侵权”实施在前,而司法和立法确认合法性在后,或否定合法性在后,因为面对新形势,没有人可以预判“侵权的红线”在哪里(基本的底线还是要的),所以只好在实践中摸索。
三、反恐和人权自由保护的成比例对抗原则。根据恐怖行为的严重性来对应成比例的“侵权”制度,打个比方,不能就为了抓个小偷而实施酷刑,但如果是预谋核爆袭击嫌犯,那就得“上家伙”了。
以上几个思路包括西方各国现行做法都是受到人权组织或道德犯们批判的,我个人觉得他们的说法没有充分考虑实际,也是把更多无辜者的生命排在了个人道德洁癖之后了。不过,他们的错误并不在于批判本身,我认为反对的声音是必须的,他们的错误在于不公正也不客观的“爆料”以影响舆论,比如充满了对恐怖分子的同情,充满了对恐怖分子成长环境的控诉,仿佛社会应当承担所有恐怖袭击的原罪。这是极其荒谬的,这个社会上,比恐怖分子成长环境恶劣的人多了去了,为何只有他们变成了恐怖分子?
切记:这种侵权合法化是建立在法制国家基础上的,像前面介绍了美英法德都是具有长期法治精神传统的国家,不然以反恐为名侵犯人权和自由就毫无限制了。在我预期的未来,中国也必然是一个不逊于它们的法制国家,本文的政策思路是针对那个未来足够法治化的中国。
伊斯兰主义
这个话题相当敏感也相当恐怖。所以我也要先说恐怖分子是一小撮非真正的穆斯林,而本段讨论更多是学术研究和事实说明。
总统奥朗德说袭击查理周刊的恐怖分子和伊斯兰教完全没有关系。这绝对是错误,高喊为真主报仇而屠杀能和其宗教信仰没有关系吗?就好像说纳粹屠杀和纳粹极权理论没有关系一样荒谬,还有其他极权理论也是一样。伊斯兰教是恐怖分子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所以反恐就一定要深入其意识形态本身去寻找原因,否定了伊斯兰教和恐怖主义的联系,等于从根本上杜绝了发现解决方案的可能,反恐永远不会成功。而西方所有民主国家没有一个是公开承认这两者之间联系的,自然反恐越反越烈,他们没有从源头找原因。这就是为何我的研究更侧重于非暴力的宗教社会文化反恐,而不是军警的强制力反恐的原因 : 后者治标,前者治本,两个都需要,相辅相成,而治本的却鲜有人做。
那么伊斯兰教究竟和其他宗教有何不同呢 ? 这个要看古兰经,但不能仅仅看古兰经,任何宗教经书总有正面也总有负面的内容,论辩双方都可以自圆其说,这个没有太多意义。关键要看伊斯兰教的创教历史,创教方式,创教动机,以及传教历史,还有当前穆斯林社会在国际大家庭中的表现。就是不仅要看他们公开说的,比如教义,媒体公开发言和表态,还要看他们私下里说的,比如日常交流,网络留言,更要看他们做的。比如一个非常简单的实例:按伊斯兰教,穆斯林男人可以娶非穆斯林女,而非穆斯林男人一定要皈依真主才能娶女穆斯林,法国男穆斯林是这样给我解释的 : 因为伊斯兰教非常尊重妇女,所以非穆斯林男入教是为了让他也尊重妇女。但事实呢?这种例子多了去了,所以本文就不举例了,但和大家分享几个我的研究成果,大多数来自我的围脖发言,我整理了一些便于大家认识伊斯兰教和穆斯林。
一、宗教分为多神教比如印度教、佛教、道教以及早期古希腊罗马的多神崇拜,还有原始部落的自然崇拜,一般而言多神教系统不排斥其他宗教,因为神之于他们本来就不是一个,所以基本没有多神教发起的宗教战争。而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是一神教,而且三者同出一脉,宗教战争就不可避免了,因为神只有一个,其他都是“该死”的异教徒。
二、在以上三个一神教中,伊斯兰教创教最晚,默罕默德是很有智慧的文盲,可以比较伊斯兰教和其他两者间的关系,从中得出有模仿更新的显著痕迹,这是为了更好的争取教徒。
三、基督教的神启是人类按照上帝的旨意以人类的方式来传达,所以圣经有与时具进的本能,而伊斯兰教的神启是直接来自神喻,穆罕默德只是转述,他的文盲身份被认为是有更纯洁的心灵而完全尊重神的原意,所以古兰经是不能改变和随新时代变迁而解释的。伊斯兰改良运动正是要否定后者而承认其改良可能。而改良运动即自由派穆斯林一直被迫害,相当多成为流亡人士。
四、法西斯主义是和其他所有政治思潮不同的邪恶思想,伊斯兰教也和其他所有宗教不同,未经自由化改革的伊斯兰教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因为没有一个宗教从起源来看是以获得政权为创教和传教动机的。而伊斯兰教的核心目的从历史起源来看就是为了建立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相对其他宗教在初期的分散而言,伊斯兰教从一开始就是组织严密的,并依靠武力来扩教的。其最初的目的可能是阿拉伯世界的统一,穆罕默德和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军一样用了宗教来作为号召,实行武力扩张,用宗教服务于政治目的。
五、文化穆斯林之说非常荒谬,穆斯林就是伊斯兰教徒,信教的就是穆斯林,只要不信真主,即使生活习俗和穆斯林一样,也绝对不是穆斯林。
六、伊斯兰恐怖主义不是单纯的国内民族问题,所以要有国际视野历史地来看。单纯指责现有国内政体不是思考反恐的根本出发点。国内政体的思考只是基于恐怖主义共同特征下的地区差异。放大国内矛盾或者以国内民族和谐为根本诉求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的。
七、伊斯兰教视自己为人类最后的宗教,而某主义也同样宣称某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
八、伊斯兰教的招募教徒的洗脑模式:- 世界上有这个那个问题。-对啊 – 西方有这个那个问题。 - 对啊。 - 这些问题都是因为西方道德堕落了。- 对啊。- 这些问题都是因为他们没有信奉真主。 - 噢? - 你看,古兰经是这么说的。 - 噢。 - 有道理吧。 - 嗯。
所以,伊斯兰教是和其他宗教完全不同的以宗教形式出现的政治性意识形态,尤其在现代政教分离的文明社会,根本不应该有宗教法庭,或许基于不同国家历史背景有存在的事实性,但如果在先进民主国家依然执着宣传教法,企图改变他国民主制度和文明传统,就足以证明伊斯兰化自身扩张的进攻性。因此,如果不能在恐怖主义诞生的意识形态源头去找突破口,反恐不会成功。
当然,这里我要强调 : 这段不是对伊斯兰教的批判,这是研究成果和事实呈现。任何有头脑有理性的人看了自然有公论。另外要注意,绝大多数穆斯林其实不会像学者一样去从源头研究伊斯兰教,即使伊斯兰神学家的研究也和客观中立的学者研究目的完全不同,所以他们作为教徒是非常难于客观认识伊斯兰教的,他们的任务是要歌颂赞美,甚至连研究的念头都没有,所以如果有学术研究成果和言论表达了和他们预期不同的结论,就会导致相当反弹,况且一般而言,一神教教徒和非民主国家人士往往容易偏激,即使是相当温和的人士面对颠覆了原有观念的客观结论也会相当愤怒。在目前穆斯林占据西方社会人口比例越来越高的现实情况下,就会担心宗教冲突,选票流失等后果,从而导致了西方社会在伊斯兰教研究方面,无论从言论自由到学术自由的原则倒退,不能批判伊斯兰教本身就成了政治正确。反恐又如何谈起呢?这不,法国近几年的恐怖分子都是出生在法国,受教育长大在法国的法国穆斯林公民,所以一定要反思这种被政治正确操控的教育和文化体制。法国等欧洲国家,除非出现奇迹,我对他们的未来是非常悲观的,总有一天会有 “内战”。而对于中国的未来,我衷心希望不要重蹈法国等西方国家的覆辙,更不希望看到中国5000年历史以来的第一次宗教战争。
言论自由(含学术自由)和政治正确
政治正确的危害极大,托马斯·索维尔(Thomas Sowell),« 知识分子与社会 » 这本书对此的评判非常到位和精彩, 我就不重复了。
这次查理周刊是恐怖主义针对言论自由的屠杀,但在法国大学同样存在对学术自由的威胁。恐怖主义的目的就是要有震慑力,要让人害怕,暴力屠杀和非暴力恐吓只是方法的区别,没有本质不同。而对于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的自我审查等于屈服于恐怖分子,那些政治正确的支持者也就成了恐怖分子的同伙。
固然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但这个边界的裁判不是个人,而是法官,依据的是世俗法律,而不是某个教派的教义和教法。有观点认为过激言论会激化恐怖行动,其实正好深刻揭露了其意识形态的暴力本质,查理周刊讽刺了所有宗教,只有伊斯兰教对它进行了恐怖屠杀,难道不能说明研究伊斯兰教本身之于反恐的重要性吗?有观点认为要尊重不同文明的不同价值体系,有些讽刺其他宗教或种族文明可以接受,有些不能接受,这个观点看似有道理,实则大谬。因为人类社会有普世共识,成文的共识就是法律,一国有一国的法律,国际事务有国际法,讽刺是否违规不应假借文明之手来判断,况且谁又有资格代表文明来判决呢?最终是依靠有管辖权的法律来解决。其次既然说到文明,那么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主流文明传统,文明也有适用地区,不能用阿拉伯文明来指责建立在法国本土文明基础上的言论自由,这种指责就带有明显的反客为主的进攻性。最后,无论从任何角度来看,不能接受讽刺和批评的任何宗教和意识形态本身就有相当大的问题,所以非常有必要进行学术研究。
而学术自由在法国的状况也非常差,举个小例子,我曾经在一个学术场合说:全世界印度人,中国人,犹太人,穆斯林移民最多,从未听说前三者与本地土著有冲突,有必要研究为何后者如此不合群,当场就有法国教授不赞成我的研究切入点。读者觉得荒谬吗?连研究选题都被政治正确化了,法国哪里有可能不诞生恐怖分子呢?
这不仅是法国的情况,对伊斯兰教研究和评论的政治正确统治了整个西方社会,我认为这是反恐一直失败的根源。当然反过来说也可以是成功的起点。
四、 以言论自由为根本手段的反恐政策
本段按我法语版政论而翻译,略作修改,虽然针对法国,但绝大部分具有通用性。
伊斯兰恐怖主义的思想根源和精神支柱是宗教意识形态,单靠武力或法治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的,意识形态问题的解决最终也要靠意识形态,是自由的意识形态,民主国家在反恐工作中有两个重点,一是依法严厉的暴力打击摧毁其行动;二是更宽松的言论自由和学术自由还原意识形态的客观真实状况,摧毁其极端意识。
言论自由和反恐
除了分离主义恐怖运动,其他无政府主义、极左主义和伊斯兰极端主义都来源于意识形态,这是他们行动的精神支柱和信仰,代表了他们看待世界和改造社会的方式。暴力打击不足以从心灵深处摧毁其极端信仰。比如极左恐怖运动来源于极端共产主义信仰,他们一方面受到没有言论自由的前苏联虚假宣传的影响,另一方面在西方国家受到萨特等那些向斯大林致敬的左翼知识分子的影响,当时民主国家的言论自由在左翼以人民名义而垄断的舆论影响下大退步。理性的公共辩论直到1968年布拉格之春才算存在,到1973年索尔仁尼琴的“古拉格群岛”出版才稍有改善。但是此前的极左思潮早已影响多年,所以随着真相的披露,左翼越来越丧失支持者的同时,其积极分子的行为也就越来越极端化,成为恐怖分子。他们诞生于片面的言论自由(苏联的虚假宣传和西方的装逼),也最终在言论自由下消亡,苏东欧剧变之后,苏联共产主义理论彻底破产,他们的精神支柱也随之破产,因为极左翼再找不到继续相信极端共产主义的恐怖事业接班人了。
暴力打击对恐怖主义现有成员的打击非常重要,但言论自由揭露的真相对打击恐怖主义未来的成员是必须的,而没有接班人,恐怖主义也就会自然消亡。要注意到,自由世界取得胜利也不是来自军事打击,而是言论自由后的真相,来自苏联阵营内部人民的自我觉醒。
言论自由与反抗伊斯兰恐怖主义
正如前文所述,西方民主国家还没有意识到研究其精神起源的重要性,而且现行的西方民主制度并没有能力来与之对抗,因为没有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否则无法解释那么多在西方发生的恐怖袭击都由生于斯长于斯的本国公民发起。
伊斯兰恐怖主义的根本目标是要摧毁民主制度,所以要深度反思民主制度本身是否有缺陷。民主国家的首要任务是保证自由和人权,包括了言论自由,让民主制度更健康是唯一真正有效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手段。这就意味着彻底抛弃政治正确而进行公开辩论和学术研究。而在西方世界尤其是法国,却反其道而行之:一方面用公共财政支持伊斯兰主义的宣教和修改公共政策以符合伊斯兰教义,比如支持宣传伊斯兰极端教义的穆斯林私校,比如公共游泳池设立男女时段错开,这些措施都是为了吸引穆斯林选民;一方面以政治正确为名禁止对伊斯兰教的批判和反思型研究。号称民主法治国家,却公然践踏言论自由。(本次法国各界虽然力挺查理周刊,但我看不到任何言论自由改善的痕迹和尝试)。
结果呢 ? 伊斯兰社团主义发展迅猛,由于缺乏言论自由,整个社会既听不到对伊斯兰教的负面意见,也看不到真相。政治正确制造了双重恶果:第一它通过强化所有穆斯林都是西方社会受害者的形象,从而合法化了他们对民主社会的攻击,这使得恐怖分子因袭击而获得了荣誉:在穆斯林国家,同样也有存在于西方穆斯林社会。(精神动力重要来源)第二由于批判和真相并没有被社会发现和公开,恐怖分子或后备军,尤其是年轻人,没有承受任何来自社会的压力,也没有因此而后悔,这就彻底断了无知青年良心发现的机会,把穆斯林青年推向深渊。拿这次查理事件而言,批判都是对言论自由的袭击,而不是伊斯兰教自身可能具备的问题,这就是驴唇不对马嘴的批判,言论自由和伊斯兰基本教义完全是两个不同的价值体系,批判前一个根本不会对后一个形成社会压力,也不会促使潜在的恐怖后备军良心发现。而这种对宗教教义的批判却以宗教自由为名被禁止了,这在客观上帮助了伊斯兰主义进行单方面的优势宣传。
如果以信仰自由为名而不能批判伊斯兰教是对的,那么同样应该禁掉大部分启蒙时期的著作,比如伏尔泰的« 老实人»,该书严重亵渎了教会;还有费尔巴哈1845出版的« 宗教的本质»。更加不要提潘恩的作品了,他是反教会的象征。
但,真正的问题是:伊斯兰教是否是现代宪政意义上可以被承认的现代宗教呢?
反思基本教义伊斯兰教
在当前世界几大宗教中,伊斯兰教是唯一一种以夺取政权为目的而创教的。古兰经也是一本夺取政权的工具书,这是和其他所有宗教不同的地方。
伊斯兰主义和极权主义有相当可比性,两者都深度侵犯人权和自由。就这点而言,民主国家就应当干预并禁掉那些违反人权的教派,比如瓦哈比派。而把伊斯兰教作为一种政治性意识形态的批判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尤其重要的是,要保护那些试图改良伊斯兰教的自由派穆斯林,保证他们的言论自由。
反伊斯兰恐怖主义就是一场在人道和神权之间的斗争,所以言论自由即思想交锋是位于斗争的中心,言论自由是为了让整个社会觉醒,让穆斯林社会也觉醒,因为他们是伊斯兰恐怖主义第一受害人。
五、 反恐相关政策:世俗化、移民和社会融入、社会平等和正义、教育等
虽然意识形态是恐怖主义诞生的思想根源,但其他外部条件也很重要,因此除了以上所述反恐理念之外,还需要系统性对相关公共政策的反思并更新。 这个工程更浩大,我就简单提个醒吧。
一、坚定世俗化,绝不能向宗教势力低头,比如禁止公共场所穿全身罩袍的举措就非常好,无论哪个政府做都要支持。又比如加强对未成年人宗教私校的监管,要严格按通用公民教育标准来执行,不能传教。又如非宗教公共场所如大街上严禁礼拜。坚决取消对宗教团体的公共财政支持,严格审查和监管以文化为名而以宗教活动为实的财政补助。诸如此类,坚定就是一种立场,这表明民主制度决不会因为短期选票或浪漫幻想而放弃自由的底线,因为任何向恐怖分子的让步都会被理解成他们取得了胜利,结果就是得寸进尺,内战就不会远了。
二、移民是现实,不可能禁止的,但一个国家社会容纳移民的能力也是现实,选择性移民或控制